下关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吸引外来资本投资,促进我区“富民强区、争先进位、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沿江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改善我区投资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门槛,激活投资
1、放开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外,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限制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投资者开放。
2、放宽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外,其它经营项目一律放开,由投资者自行选择经营范围。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内资企业,根据投资者申请,可在主营项目后附加“其它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3、放宽出资范围。除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外,允许在职人员向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各类企业出资入股。
4、放宽注册条件。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比例为10%以上,一年内到资25%,第二年到资50%,第三年全部到位。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新办科技型企业,允许将专利、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后作为注册资本,其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的,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由双方商定。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企业,高新技术成果可不经过评估,经股东商定直接作价。
5、放宽投资限制。凡各类公司来我区投资的,可不受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允许其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鼓励国内大中型企业来我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凡登记为集团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不带行业性质。对区外公司制企业来我区投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一时未落实共同投资方的,可以先按其全资子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对市外、区外迁进企业需要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原则上可保留原字号。
6、减轻投资负担。对在我区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商登记费由收益部门(单位)代为交纳。外资企业在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由收益部门返还。
二、简化程序,办事公开
7、实行“一门服务”。对投资者,按照“一窗收理,首问负责、时效控制、急事急办、责任追究”的服务模式,办理有关投资事项。对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可由收益部门全程代办。
8、简化登记手续。对在我区投资设立企业的,在由相关部门履行告知义务,投资者提供承担民事责任的书面承诺后,可以先行发放筹备期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9、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区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对不需要政府性资金、不需要新征土地、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不影响生态环境的社会投资的项目,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多道程序审批,改为登记备案一道程序。
10、降低审批费用。投资者应交纳的区权范围内审批事项的收费一律减半,大项目收费实行一事一议。
11、实行规划公开。坚持“以规划引导投资”的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已确定的控制性详规,及时公布;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公示;对未定区域的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三、优化环境,积极扶持
12、三个全面落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鼓励投资、鼓励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的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大学毕业生创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扶持政策;全面落实企业安置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
13、进行技改贴息。对新设立的工业企业或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生产性投资中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0—30%的比例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由收益单位支付。
14、拓宽融资渠道。帮助企业融通资金,加强与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非公企业在我区设立财务担保公司。
15、鼓励工业投资。除国家另有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在我区新设立的其它投资类型的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均可享受关政(2002)66号文的扶持政策;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享受政策后的留区税收,区政府再给予20%的奖励,并优先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给予担保。对企业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和5000元的朋。对企业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称号的,除市奖励外,再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16、规范执法检查。建立对企业检查的登记许可制度和检查预告制度。对全区100家重点企业,发放《企业检查登记卡》,除安全生产检查外,区行政执法部门的其它检查必须提前3天报区政府批准。对企业不涉及到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一般违规行为,应以教育整顿为主,确需罚款的,需报经区政府审核,并按下限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后的十五日内,应将有关材料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17、规范收费行为。全面推行阳光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机关行政部门的例行检查和一般性咨询、以会代训等,一律不准收费。
18、项目推进服务,对投资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大项目由计经局、外经局全程跟踪,协调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负责解释,过去所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相悖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