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元谋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执行《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定》(楚字〔2003〕32号)文件。
1、市场准入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的外,对外来元谋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坚持“六不限制原则”,即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企业设立的条件、地域及持股比例、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式、生产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经营年限和投资规模不受限制。
2、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
鼓励外来企业和个人重点投资绿色产业、特色旅游业、水电产业、冶金矿产业和第三产业。
3、税收优惠
(1)增值税优惠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起点的,免收增值税;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州外投资企业及时给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并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退税政策。其中,属于商贸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现行退税率办理退税,属工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免、抵、退税政策办理货物退(免)税;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给予享受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收政策。
(2)所得税优惠 凡在元谋投资的州外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三年所得税;符合国家、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州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州外来元谋投资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免(减)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可在云南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州外来元谋投资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外来投资的企业利用利润直接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政府批准,投资应缴纳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4、用地优惠
到元谋投资的外来企业和个人使用的土地,采取优惠提供、有偿出让或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执行元谋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元字〔2004〕47号)文件。对外来元谋投资的企业和个人,除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外,可享受省、州、县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者办完相关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后, 县人民政府发放投资优惠证,凭投资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





